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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北京社团组织周期及设立要求

来源:设立北京社团组织周期及设立要求 浏览:37次 时间:2021-11-19

设立北京社团组织周期及设立要求

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政府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也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通过年度检查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治理,进一步确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想要办理社团组织的老板,下面我们来了解下注册社团组织的要求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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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业务:
1、工商业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地址等;
2、执照收转:北京公司执照收购转让(停批公司执照转让);
3、核名业务:工商总局核名、疑难核名、加急核名等;
4、资金业务:显账、增资验资、垠行冲量等;
5、财务税务业务:记账报税、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
6、异常解除业务:注册地址异常、企业年报异常、税务异常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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