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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轿厢投影部分下面缓冲器的作用点应设一个一定高度的障碍物(缓冲器支座),以便满足5.7.3.3的要求。对缓冲器,距其作用区域的中心0.15m范围内,有导轨和类似的固定装置,不含墙壁,则这些装置可认为是障碍物。
10.3.2 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10.3.1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10.3.3 蓄能型缓冲器(包括线性和非线性)只能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电梯。
10.3.4 (略)。
10.3.5 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0.3.6 缓冲器是全部件,应根据F5的要求进行验证。
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以下规定的缓冲器行程,在附录L(标准的附录)中有图解说明。
10.4.1 蓄能型缓冲器
10.4.1.1 线性缓冲器
10.4.1.1.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即0.135υ2(m)。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