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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或者首检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一)检验记录;
(二)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