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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焊接气瓶生产资质申报有哪些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40次 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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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换证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事项)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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